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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06 浏览次数:



2013413日第六届教代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推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促进依法治校,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上级和学校民主评议工作的有关要求,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通过征集代表提案,召开答询会、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全面听取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及时向教代会做出说明或与代表进行直接的交流与沟通。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不含二级单位)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并且正式加入工会组织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代表比例为符合上述条件教职工总数的8%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以设有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以及成立了部门工会的二级单位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人数较多的单位可以单独组成代表团,人数较少的则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学科相关、工作性质相近的单位联合组成代表团;每个代表团推选出团长1名、副团长1—2名。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以从事教学科研、后勤和产业服务的教职工为主体,不担任本单位党政领导职务的教职工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70%以上;女教职工和45岁以下的青年教职工代表皆不低于代表总数的40%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选举、更换和撤换教代会代表,根据教代会代表的选举和替补办法(另行制定)由校工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校工会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四条 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规则运行。

在学校建立教代会制度的基础上,我校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基层单位应当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不足80人的基层单位,应当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二级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制度,在校工会和学校教代会指导下建立,在本单位内行使相应的民主管理和监督职权。

二级教代会制度或全体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学校教代会制度相同。

第十五条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4月初召开一次教代会年会;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委、行政、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七条 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

召开教代会时,邀请不是代表的学校党政机关正部处长、二级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部门工会主席作为列席代表参加;邀请学校老领导、两院院士、资深教授、校内各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等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议题,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校工会提出建议,由学校党委和行政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教代会换届大会在代表中推选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包括学校党政和工会主要领导,不担任学校和基层党政领导职务的教职工代表应占半数以上。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设立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由1721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教代会执委会委员由各代表团从代表中推荐候选人,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在全体代表大会上进行差额选举产生。教代会执委会委员中不担任学校和基层党政领导职务的教职工代表应占半数以上。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执委会为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和领导机构,主持召开教代会年会,在教代会闭会期间代行教代会职权,在学校遇有需要经过教代会讨论,又不便召开全体代表大会的情况下,可由教代会执委会会议或由教代会执委、代表团团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等出席的联席会议负责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全体大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民主评议工作委员会、校产工作委员会和教职工生活福利保障工作委员会等六个专门工作委员会。每个委员会由1517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各代表团从代表中推荐候选人,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在代表大会上进行等额选举产生。根据个别需要,由校工会提出,并经代表大会选举或表决,专门工作委员会也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执委会的领导下和校工会的协调下开展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对提交教代会审议的有关议案预先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向执委会会议或执委会和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提供审议意见和建议; 

(二)征集、处理和落实代表提案;

(三)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决议情况;

(四)提出本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方案并有效组织实施;

(五)教代会和校工会交办或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校工会设立教代会秘书处,与教代会执委会一道,负责协调处理教代会的各项工作事务。

第二十五条 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传达部署有关教代会的各项工作;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行政管理部门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行政支持教代会工作,为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编制、人员和办公条件。教代会的工作经费列入学校年度工作经费预算,足额拨付校工会,由校工会负责具体管理和安排使用。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经教代会全体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51日起施行。1999年修订的原《北京师范大学教代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