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工会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
京师工字【2009】第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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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事业编制员工加入工会组织的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会工作方针,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工会十五大精神,积极吸纳我校非事业编制员工加入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及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工会《关于加强在高等学校非事业编制职工中开展工会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我校非事业编制员工,是指事业编制员工之外,受聘于各院系所、机关、后勤及产业等单位并与聘用单位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
二、凡在受聘单位工作满一年并且能够继续受聘的非事业编制员工均可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组织。
三、非事业编制员工申请加入工会需本人向所在单位的部门工会(分工会)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校工会统一印制的《非事业编制员工会员信息登记表》。
四、非事业编制员工入会申请经部门工会(分工会)同意后,将入会员工名单和信息资料报校工会审批、备案。
五、非事业编制员工入会后,会员信息由部门工会(分工会)负责管理、维护和更新。更新的会员信息每6个月向校工会报告一次。
六、非事业编制会员与我校事业编制会员在工会系统组织的各项活动中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七、非事业编制会员应按月向部门工会(分工会)缴纳会费。会费数额为本人工资总额的0.5%。会费由会员所在的部门工会(分工会)代收并于每年3月、9月到校工会财务室缴纳。
八、非事业编制会员所在单位应及时足额向部门工会拔缴工会经费,经费数额为非事业编制会员工资总额的2%。
九、校工会将按照相关规定有效使用会费和上解经费,其会员会费按照已有规定足额返还部门工会(二级工会)。
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的工会,可根据与本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人员情况,实行会员的二级管理制度。其会员入会程序与第四条同。经费缴纳按照非事业编制会员工资总额的2%的30%比例上缴校工会,其余部分作为部门工会(分工会)活动经费。
十一、非事业编制会员在会期间,如果六个月不缴纳会费,不再享有会员权利,会员身份自行终止。
十二、非事业编制会员与受聘单位的劳动合同终止后,北京师范大学工会会员的身份随即终止。如校内聘用单位转换,可及时持新的劳动《合同书》到校工会办理会员关系转接手续;如新的聘任关系脱离我校,北京师范大学工会会员身份和会员关系将自动注销。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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