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总工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各局工会,各集团、公司工会,各高等院校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市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15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修订《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决定,对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通过的《实施办法》进行了重要修订,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推进北京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充分发挥全市工会组织作用,团结动员首都广大职工投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现就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重大意义
《实施办法》的重新修改和颁布实施,对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我国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把工会工作融入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推动北京工会自身的改革和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大力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必然要求。我国工会是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必须以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和要求统领工会工作,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会各项工作,组织和引导广大职工积极投身法治中国建设。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全面贯彻了中共中央群团工作会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和中共北京市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会工作的意见》等重要文件精神,实现了工会源头参与立法,推动了首都工会法律制度的完善,使北京工会工作全方位融入法治建设的实践中,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工作,不断提高工会工作法治化水平。
同时,《实施办法》的重新修改和颁布实施,必将对充分发挥工会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巩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当前,随着首都经济社会转型调整,市场经济发展进一步深化,城镇化人口流动持续增大,非公企业大量增加,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队伍日益发展壮大,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其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劳动关系日益复杂,矛盾多发,出现了职工特别是非公企业职工组建工会困难、企业集体协商机制不畅、民主管理制度建设滞后等影响职工权益和工会组织发展等突出问题。与新形势下工会工作与职工队伍状况相比,原有的《实施办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是适应新形势下北京工会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内在要求,对北京工会在崭新的历史时期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突出和强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机制、发挥首都工人阶级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主力军作用方面所遇到的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从地方立法层面作出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必将为充分发挥工会群众化、民主化优势,依法开展维权工作、协调劳动关系等提供重要保障。
全市各级工会要将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办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深刻认识和理解《实施办法》修订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修订后的《实施办法》的重要内容,针对当前存在的工会干部法治意识薄弱、依法维权能力欠缺、法律专业人才匮乏等突出问题,在工会组织和首都职工中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大力普及法治知识,以强化法治思维为切入点,以提高依法维权能力为着力点,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落脚点,依法建会、依法管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会各项工作,努力推动新修订《实施办法》落到实处。
二、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实施办法》重点内容与精神实质
此次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共7章71条,与2002年通过的《实施办法》相比,在工会会员范围、工会组织、职工维权机制、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工会经费、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修改。其中,重点加强了工会组织建设、健全了职工维权机制、强化了工会工作保障等内容。
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要准确把握修订后的《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与精神实质,紧紧围绕着力扩大覆盖面、提高维权能力、提升保障水平等要求,加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建设。
一是对工会组织建设作出新规定,推动解决建会难问题。《实施办法》对工会组织建设内容进行了修订,扩大了会员身份条件的界定范围,不再将工会会员限定在“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为包括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和劳务派遣工等特殊用工形式在内的职工入会提供法律依据。
在解决建会难的问题上,通过上级工会指导、维权制度倒逼、服务吸引职工等综合手段来促进会员建会和争取企业的支持,规定“上级工会在指导和帮助基层工会建会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开业或者成立6个月尚未组建工会,职工有建会意愿的,上级工会应当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对阻挠和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非法撤销或合并工会组织的,明确了处罚措施。
二是对维护职工权益作出新规定,规范健全职工维权机制。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在健全职工维权机制方面,强化了企业在平等协商的建制义务,明确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效力范围。规范了平等协商机制的主体和内容,并且规定“一方提出协商要求的,另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其中,始终拒绝协商并拒不改正的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纳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同时,《实施办法》打破了企业所有制形式的界限,规定企事业单位都应当建立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要求“企事业单位集体合同文本和劳动规章制度、奖励处罚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以及裁员的方案和结果”等,都应按照规定向职代会公开。企事业单位违反民主管理制度,各级工会有权要求纠正。
三是对工会保障作出新规定,保障工会组织履行法定职责。修订的《实施办法》规定,对未建会企业,只要职工有建会意愿,上级工会指导筹建的,企业要拨缴经费用于组建工会和服务职工。各级工会要督促相关企业按时足额缴费。对逾期未缴、少缴工会经费的单位,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有权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催缴,并收取滞纳金,以保证工会经费拨缴的良性运转。
修订的《实施办法》也规定了违反《实施办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内容和工会的法律救助渠道,赋予了工会独立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明确了工会的诉权。发生了企业负责人阻挠职工组建、参加工会,阻碍职工进行民主管理,拒绝平等协商;政府有关部门,随意侵占、挪用或拒不返还工会经费财产,对工会提请处理问题置之不理;社会其他方面拒不返还工会财产等3方面情况,各级工会都可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搜集线索,并寻求法律救助。
三、迅速兴起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办法》的热潮
各级工会要按照市总工会统一要求,结合实际做出专门部署,提出具体要求,把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工会各级领导干部要把《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成效作为衡量各级工会领导班子和工会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各级工会组织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动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促进解决贯彻落实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积极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联系,努力推动相关支持和保障措施的落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制度和责任落实机制,共同推进工会法治工作的开展。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市总工会正在全方位开展《实施办法》的宣传,通过印发工作指南、制作公益广告、动漫等综合形式开展宣传。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和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利用法制宣传月,以及工会各类阵地,对《实施办法》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努力营造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办法》、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制度化的良好氛围;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职工,宣传好《实施办法》,提高广大职工的知晓率,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努力做到“无人不知,无人不晓”。同时,通过民主方式汇集和表达基层工会和职工意愿,推动完善并监督《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
三是抓好学习培训。要加大工会干部培训力度,完善工会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把培训《实施办法》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以及工会各级各类培训班、各工会院校必修课程。各级工会干部要在把握立法宗旨、理解条款、知晓程序、了解实务上下功夫,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各级工会领导干部要带头学、认真学、深入学,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
各级工会要加强督促检查与考核,定期向市总工会交流通报贯彻落实情况。
北京市总工会
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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