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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5-07-04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校学部院系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激发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促进校内各单位民主建设,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意见》(京教工2014〕39号)《北京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校教代会执委会审议,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北京师范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校内各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校民主建设的重要环节,是学校教代会工作的拓展和延伸。

第二条 二级教代会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及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本单位管理规定,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民主程序行使职权,开展工作。二级教代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应认真贯彻学校教代会的决议,接受学校教代会及校工会的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通过征集代表提案,采取答询会、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全面听取二级教代会和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及时向二级教代会做出说明或与代表进行直接的交流与沟通。

第二章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 听取本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 听取本单位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教师队伍建设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听取本单位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讨论通过本单位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单位分配方案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 审议本部门上一届(次)二级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 按照学校党委有关要求,民主评议本部门领导干部;

(七) 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 讨论本单位提交二级教代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章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二级教代会的代表名额,按本单位教职工人数比例确定。教职工在80至200人的,代表名额比例不低于教职工人数的30%;教职工在201人至1000人的,代表为教职工人数的20%;教职工在10012000人的,代表名额比例占10%左右。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以部门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中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后勤和产业服务的一线教职工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代表。部门党政、工会主要负责人、学校教代会代表一般应是二级教代会代表,选举时,应将他们的名额推荐到相关小组参加选举。二级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如代表因故不能履行代表职责,应参照《北京师范大学教代会代表替补办法》及时进行补选,并报二级教代会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 在二级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在二级教代会上按程序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 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监督;

(四) 向领导反映教职工对单位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五) 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向校工会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 积极参加二级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二级教代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 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 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 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二级教代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六条 按照差额不低于10%比例选举产生代表,选举会议应有本单位2/3以上教职工参加,代表候选人须获得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的赞成票方可当选。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的领导机构为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执委会成员必须是正式代表,人数一般应是代表人数的10%左右,一线教职工代表应占多数;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主任一般由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组织能力,并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代表担任,副主任一般由部门工会主席担任。执委会人选由本部门工会按照民主程序提出建议候选人建议名单,报请同级党组织批准后,由二级教代会按照不少于5%的差额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召开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的代表通过方为有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遇有重大事项,经同级党组织、行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换届大会由从代表中推荐的大会主席团主持,主席团只承担会议期间的组织领导工作,不实行常任制。主席团成员包括部门党政和工会主要领导,其中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教职工代表应占半数以上。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一) 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

(二) 组织、主持会议;听取和反馈各代表团(组)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

(三) 研究需要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

(四) 起草大会决议;

(五) 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等事项;

(六) 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十条 二级教代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如提案工作小组等。各工作小组的成员,由大会主席团提名,经二级教代会等额选举产生,工作小组人数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单数确定。

第二十一条 执委会在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二级教代会职权,在遇有本单位经过二级教代会讨论,又不便召开全体代表大会的情况下,可由执委会会议或由执委会联系二级教代会工作小组召开联席会议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二级教代会大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由部门工会提出建议,经同级党组织和行政研究确定,报二级教代会通过。

第二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工作情况应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公布,接受教职工监督。提案处理等相关工作在下次代表大会做出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部门工会是二级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应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做好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有关工作:

(一) 做好二级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二级教代会代表,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 贯彻大会决议,督促检查决议、提案的落实,组织代表培训相关活动,传达部署二级教代会各项工作;

(三) 就本部门民主管理工作向同级党组织行政汇报;

(四) 完成二级教代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行政应支持教代会工作,为部门工会承担二级教代会工作机构职责提供必要的人员和办公条件保障。二级教代会的工作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经费预算,由部门工会负责按照规定使用。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作经学校教代会执委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工作细则制定本单位二级教代会工作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校教代会和校工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1年4月起实施。

2021年6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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