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校产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下属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教代会执委会的领导下和校工会的协调下开展工作。
二、配合学校主管部门,对学校的办公用房、教学用房以及属于学校房产的家属住房的使用、分配等情况进行调研和监督;参与审议学校提出的建房、售房的原则和办法,并向学校领导和主管部门提出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三、对提交教代会审议的有关议案预先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向执委会会议或执委会和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提供审议意见的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处理和落实教代会关于校产工作方面的提案。
四、参与学校整体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的咨询、调研工作。
五、参与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和大型固定资产采购的招投标工作,代表教职工对招投标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
六、对学校在建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巡视和监督。
七、教代会和校工会交办或委托的其他任务。
八、在教代会召开前后及需要进行有关商讨的时候,召开工作会议,讨论工作计划及完成情况。定期向教代会执委会及工会汇报工作。
九、本细则的未尽事宜由教代会执委会委托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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