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代会文件

首页»民主管理»教代会文件

北京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9-12-06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提高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工作质量,保障广大教职工民主权利,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教代会代表

一、教职工代表的选举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应当依据学校教代会代表选举办法进行。选举办法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提出方案,与党委沟通后,征求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意见,最后报党委审定。选举办法应包括:选区划分、代表条件、代表名额分配、代表候选人差额比例、代表构成比例、选举办法等内容。同时,还应包括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名额的分配、产生办法等。

学校各基层工会根据选举办法酝酿代表候选人名单,召开选举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差额不低于10%的比例选举产生代表。选举会议应有本单位2/3以上教职工参加,候选人须获得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学校党委、行政、工会、团委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一般应是教代会代表。选举时,应将他们的名额推荐到相关基层单位参加选举。

代表选举产生后,应当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代表团(组)长由所在团(组)的教代会代表选举产生。

二、教代会代表的资格审查

 教代会应当设立代表资格审查机构,对换届时选举产生的教职工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当选的资格和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等。审查结束后,应当形成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向全体代表报告。

三、教代会代表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代表,应对其代表资格进行调整:

 1.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学校,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学校内部调动一般应予保留;

 2.教职工代表离、退休后,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

 3.教职工代表被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4.教职工代表因各种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

 5.教职工代表失去教职工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由原选举单位进行重新选举。

教职工代表出现上述情况的,应报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备案。

(二)教职工代表的增补与更换:

因各种原因造成教职工代表缺额的,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补选,其程序是:

1.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申请;

2.经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研究同意后,原选举单位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报学校工会;

3.审查同意后,填写教职工代表登记表,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增补及更换情况。

四、教代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离任校领导、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可邀请现任校领导、各部门各院系领导、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院士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教代会的筹备与召开

教代会主要分为换届大会和届内年会两类。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及工会委员会负责会议的具体筹备和组织工作。

一、教代会(换届大会)

()换届大会筹备工作的主要任务

1.向学校党委提交召开教代会的报告,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经费预算等。经学校党委批准后开始进行筹备工作;

2.确定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名额分配、代表条件、选举办法、代表团(组)划分等方案。代表产生后,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公布代表名单;

3.向正式代表发出征集提案通知。提案征集时间一般为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可采取日常征集和会前征集相结合的提案征集方式;

4.拟定会议日程、议程,提交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通过;

5.起草教代会工作报告,协调相关行政部门起草需要向会议报告的学校工作报告、财务工作以及重要政策、重大事项报告,协调学校工会起草工会工作报告;

6.提出会议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和选举办法,提出教代会常设领导机构(即执行委员会或常设主席团)以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组成方案、建议名单及产生办法,报学校党委审定后提交会议选举;

7.汇总整理、印制会议文件。提交会议审议的相关文件在会前印发给教代会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8.学校党委下发召开教代会的通知(或由党委批转工会关于召开教代会的报告);

9.学校工会于会前一个月将学校筹备召开教代会的情况上报上级工会审核、备案。

()换届大会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由上届主席团负责人或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负责人组织召集,教代会正式代表参加。主要议程是:

1.听取本次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提出会议议程和议题的建议;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听取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

3.通过会议议题和议程;

4.通过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

5.通过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候选人建议名单和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组成方案;

6.通过、决定会议其他事项。

预备会议通过事项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换届大会正式会议

正式会议由会议主席团主持,教代会正式代表、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参加。主要议程是:

1.听取学校工作报告;

2.听取学校财务工作报告;

3.必要时,听取学校行政有关负责人专题报告;

4.审议通过上一届教代会工作报告;

5.审议学校工会工作报告;

6.审议通过上一届教代会提案工作报告;

7.必要时,由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负责人就教代会闭会期间,召开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会议所做出的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决议,向会议做出说明,提请会议确认;

8.以代表团(组)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

9.必要时,安排教职工代表作会议发言;

10.选举产生新一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通过新一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

11.宣布选举、表决结果。

二、教代会(届内年会)

(一)届内年会筹备工作的主要任务

1.向学校党委提交召开教代会的报告及工作方案,内容包括会议的日程、议程、议题、经费预算等。经学校党委批准后着手进行筹备工作;

2.起草工作报告和会议文件,并于会前印发给教代会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3.协调相关行政部门起草需要向会议报告的学校工作报告、财务工作以及重要政策、重大事项的报告;协调学校工会起草工会工作报告;

4.征集提案并进行归纳、整理;

5.学校党委下发召开教代会的通知(或由党委批转工会关于召开教代会的报告)。

(二)届内年会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一般由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负责人主持召集。教代会正式代表参加。主要议程是:

1.听取教代会的筹备情况,提出会议议程和议题的建议;

2.听取代表调整、撤免、增补情况的说明;

3.通过会议议题和议程;

4.通过、决定会议其他事项;

5.通过会议主席团、秘书长名单。

预备会议通过事项一般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

(三)届内年会正式会议

正式会议由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负责人主持,教代会正式代表、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参加。主要议程是:

1.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每学年一次)

2.听取学校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3.必要时,学校行政有关负责人作专题报告;

4.审议教代会年度工作报告、工会年度工作报告;

5.审议教代会提案工作报告;

6.必要时,由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负责人就会议闭会期间,召开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会议所决定的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会议做出说明,提请会议确认;

7.必要时,以代表团(组)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

8.必要时,安排教职工代表作会议发言。

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教代会闭会期间,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通过工会委员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共同做好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一、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

教代会闭会期间可以设立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作为教代会的领导机构。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

(一)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产生办法

1.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人数一般应是代表人数的10%左右,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2.每次换届前,由本届会议主席团提出下届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选举办法等,报党委审查;

3.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候选人建议名单经教代会预备会议确认后在正式会议上进行选举;

4.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根据需要可以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书长1人。主任、副主任由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选举产生。秘书长一般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二)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会议规则

1.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

2.必须有2/3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议前向秘书长请假;

3.需经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事先通知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成员;

4.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在形成决议时,须经过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5.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成员要密切联系教职工,主动征求教职工代表意见,坚持原则,认真完成各自承担的工作;

6.每次会议均作记录,会议所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工会负责组织落实并催办;会议纪要送达学校各位领导。

(三)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主要职责

1.主持教代会届内年会,组织教代会有关活动;

2.向教代会报告代行教代会职权情况,提请确认和表决;

3.审议提交年会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

4.听取各代表团(组)对年会议题的建议和意见;

5.处理与年会相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6.承担学校工会与教代会工作机构的部分职责;

7.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二、教代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

教代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是在教代会的领导下,处理教代会专门业务的工作机构。

(一)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设立

根据教代会职能的需要和学校具体情况,教代会下可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劳动人事关系协调委员会、生活福利委员会、民主办学监督委员会、师德建设委员会等若干常设性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

(二)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产生办法

1.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根据学校具体情况提出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机构设置、组成方案与行政进行协商,报学校党委审定;

2.提交教代会全体会议通过;

3.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召开会议,推选主任、副主任;

4.制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工作制度。

()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1.审议准备提交教代会讨论的与本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工作有关的议案,进行调查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2.会议期间收集、整理教代会代表对本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工作有关议案的意见建议,提交教代会作为修改议案、决议、决定的依据;

3.对教代会做出的与本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工作有关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汇报,遇有重大问题可建议召开扩大会议讨论、处理;

4.做好会议记录,根据需要,向教代会或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报告工作;

5.保持与学校有关行政业务部门的经常性联系,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建议;

6.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教代会的决议和决定

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应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并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一、教代会决议、决定的内容

教代会决议、决定的内容一般包括:决议、决定的时间;教代会的届次;对讨论事项的评价;会议对议题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等。

二、教代会决议、决定的形成

(一)换届大会决议、决定的形成程序

1.会议主席团根据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

2.将决议、决定草案交各代表团(组)讨论,征求意见;

3.会议主席团集中讨论意见,对决议、决定进行修改;

4.召开会议对各项决议、决定分别进行表决;

5.由会议主席团宣布各项决议、决定的表决结果。

(二)届内年会决议、决定的形成程序

1.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根据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

2.将决议、决定草案交各代表团(组)讨论,征求意见;

3.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集中讨论意见,对决议、决定进行修改;

4.召开会议对各项决议、决定分别进行表决;

5.由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宣布各项决议、决定的表决结果。

三、决议、决定的实施

学校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教代会通过的并经学校同意的会议决议决定。

教代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未设相应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由学校工会负责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专题检查等形式。在每次检查后,应对决议、决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主管校领导汇报,并提出整改意见。

四、决议、决定的修订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在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一)由学校领导或承办部门向教代会提出修改决议、决定的建议;

(二)召开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会议,对修改意见进行研究,并做出相应决定;

(三)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在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同意的情况下,可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进行讨论,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做出新的决议、决定。

教代会提案工作制度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代表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权的有效形式。提案征集工作是反映教职工建议和要求的最直接方式。代表要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就学校改革发展、内部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工资分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生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提案的征集、审查立案、办理与落实等环节。

一、提案的征集

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可实行常年征集制和集中征集制。集中征集应在教代会召开前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或学校工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教代会代表。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由一位代表提出后,须有五位代表(含)以上附议。也可以教代会代表团(组)、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名义提出。 

二、提案的审查、立案 

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或学校工会收到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编号;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提案进行审查并提出立案意见。开展提案办理前的调研工作,包括与提案人沟通,明确提案涉及事项的详细内容;与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沟通,明确提案原因、现状和涉及的后果影响;查询相关文件,明确提案涉及事项的政策规定。 

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具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要转交承办部门办理,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答复,并告知提案人。重大提案应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列为会议议题。

三、提案的办理与落实 

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做出整改和解决方案,对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落实的提案,应及时做出合理解释;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应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在教代会上报告本次提案征集情况和上次会议提案落实的情况。

对优秀提案、优秀代表和优秀承办单位应该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