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教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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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11-19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随着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院、系、所(学校直属单位)管理权限的逐步扩大,学院、系、所(中心)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的建立健全已势在必行。

二级教代会是教职工在本单位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是院、系、所(中心)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校教代会建设的重要环节,是学校教代会工作的拓展和延伸。为推进校务公开、院(系)公开工作,进一步完善基层民主建设,依法保障广大教职工合法权益,激发广大教职工在本单位改革发展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北京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以及《北京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二级教代会的组织领导与原则

1、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二级教代会在分党委、党总支(直属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民主程序行使职权。二级教代会的工作应接受学校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校工会)的协调和指导,以健全和完善教代会制度。

2、二级教代会的领导机构为执委会。执委会由3-5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主任一般由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组织能力,并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代表担任,副主任一般由部门工会主席担任。执委会人选由本单位部门工会在民主协商基础上提出建议名单,报请分党委、党总支(直属支部)批准后,提请二级教代会选举产生。

3、部门工会是二级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部门工会在分党委、党总支(直属支部)领导下,主持二级教代会日常工作。组织教代会代表的换届选举;做好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教代会代表传达大会精神、贯彻大会决议,检查督促提案落实情况。

 

二、二级教代会的职权

1、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讨论同级行政工作报告,对本单位发展和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基本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本单位提出的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奖酬分配方案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政策性措施和规章制度,由单位分党委、党总支(直属支部)批准后,行政颁布实行。

(3)讨论决定本单位集体福利基金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4)民主评议本单位行政领导干部。根据学校党委的部署,参与干部考核、本单位主要干部人选的推荐工作。

2、各单位行政领导应认真落实和处理二级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不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座谈会,征求代表对本单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二级教代会代表

1、凡学校中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均有当选为所在单位教代会代表的资格。

2、二级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须获得本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的同意才能当选。代表的构成,既应具有广泛性,又要体现以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教代会中的教学、科研人员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

3、二级教代会的代表名额,按教职工会员人数比例确定。教职工在50至2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0%至35%;教职工在201人至5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15%至20%;教职工在501至1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8%至15%。教职工在50人以下者,可直接召开教职工大会。比例控制的具体原则是:人数少的取高比例,人数多的取低比例

4、二级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到届改选,可以连选连任。学校教代会代表为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如代表因故不能履行代表职责,应参照《北京师范大学教代会代表替补办法》及时进行补选,并报二级教代会工作机构备案。

5、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按教代会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可向所在单位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

(4)有对教代会工作和议程发表意见、建议的权利;

(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而受到压制和打击报复时,有向学校教代会和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6、二级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1)认真学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不断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提高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水平;

(2)积极主动地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地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4)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7、根据需要,教代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四、二级教代会组织制度与工作机构

1、教职工较多(五十人以上)的学院、系、所(中心),可参照学校教代会模式,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较少(不足五十人)的学院、系、所(中心)可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其性质、职权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同。学校产业单位和后勤分党委所属单位可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参照国家关于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规定行使相应的职权。

2、二级教代会每四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遇有重大事项,经院、系级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每次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占代表总数的50%以上的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3、二级教代会开会期间,推选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4、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系、所(中心)的中心工作和本单位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确定。教代会议程一般包括听取和审议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二级教代会工作报告,审议通过或决定与本单位教职工权益和生活福利有关的方案和办法。

5、二级教代会应认真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及时处理代表提案。有关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应向下次代表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工作情况应及时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6、二级教代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的成员,由大会主席团提名,经代表大会通过产生。各工作小组应根据大会决议精神积极主动地开展活动。

7、部门工会作为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应在分党委、党总支(直属支部)的领导下,做好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有关工作:

(1)做好下次代表大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

(2)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会议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召开有关会议;

(3)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教职工参与的活动,调动教职工积极参与学院、(系)建设的积极性,并听取他们的建议,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4)保障和维护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

(5)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其它任务。

 

五、附 

1、本办法作为《北京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的附件,经校教代会执委会讨论通过,并报党委批准后公布实施。

2、据本办法,各学院、系、所(中心)可从本单位实际出发,适时建立和进一步健全二级教代会制度,制定具体工作规则;

3、本实施办法由学校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2004年4月起颁布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