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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印发《教职工社团(协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22 浏览次数:



中共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

关于印发《教职工社团(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师党发〔2020〕20号)

 

各学部院系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为推进校园文化建设,规范教职工社团(协会)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学校研究制定了《北京师范大学教职工社团(协会)管理办法》,经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中共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     

2020年715 


北京师范大学教职工社团(协会)管理办法

 

推进校园文化建设,丰富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促进教职工社团(协会)(以下简称教职工社团)健康发展,规范教职工社团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教职工社团属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本办法所称教职工社团,是由教职工自愿组建的,具有固定章程的,非营利性校内群众性团体。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师范大学所有教职工社团。

第二条  根据中共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意识形态阵地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校工会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承担对教职工社团的指导和管理职能。

第三条  教职工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学校党委领导和校工会具体指导下,团结凝聚广大教职工,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业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营造立足岗位建功立业的良好氛围,促进构建和谐健康的劳动关系,为学校改革发展和国家的繁荣昌盛做贡献。

第四条  教职工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以社团名义从事超出社团章程范围的活动,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教职工社团组建方式包括两种,一是由学校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发起组建,二是由校工会会员发起组建。

第二章  登记、注册及年检

第六条  成立教职工社团,发起方应当向校工会书面提出登记注册申请,经校工会审核批准后,方可正式成立并开展活动。

第七条  经登记注册审批成立的教职工社团,注册有效期为一年。未成功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教职工社团,一律不得开展活动。

第八条  申请成立教职工社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发起方为学校有关部门时,发起成立教职工社团的决定应当经该部门领导集体决策并形成相关决议文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发起方为自然人时,发起人应为校工会会员,且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人数不少于三人;

2.有规范的社团名称,名称应当体现社团的宗旨,与其活动性质和特征相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校园文化建设的需要,不得违背校园文明和社会公序良俗

3.有健全的组织结构;

4.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和完善的规章制度,包括社团宗旨、会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社团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社团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5.社团会员应为校工会会员,且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原则上应该达到或超过20人;

6.每年应当有年度活动计划与总结;

7.活动内容应积极向上,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有益于校园文明,不影响学校正常秩序;

8.有开展活动的基本条件,经费来源明确,并有专人管理。

第九条  教职工社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批准成立或继续注册登记:

1.在申请筹备或年检注册时弄虚作假的;

2.参加社团活动会员数长期不足会员总数的2/3的;

3.年审不合格,进入3个月的整改期,经过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4.全体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5.在同一校区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的教职工社团的;

6.具有营利性质的;

7.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或属于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

8.未经学校批准,以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冠名的;

9.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具有同民族会”“同乡会等民族排他性质或地区排他性质的;

10.发起人违反师德师风规定,受到党纪、校纪及以上处分且没有取消的;

11.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十条  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社团成立申请报告;

2.社团章程;

3.相关登记表格。

第十一条  社团章程的主要内容:

1.社团的名称;

2.成立的宗旨和目的;

3.活动内容和形式;

4.会员资格、权利和义务;

5.组织结构及负责人的产生、更换及罢免程序;

6.经费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社团进行注册年检登记,需同时填报上一年度社团活动总结和下一年度活动计划基本预算。

第三章  会员和负责人

第十三条  社团会员条件:

1.校工会会员,且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整体利益;

3.热爱学校,承认社团章程,服从社团管理,履行会员义务。没有师德师风问题、纪律处分问题和其它与社团章程冲突的问题;

4.热心社团工作并能发挥个人的特长和智慧;

5.同一会员同时参加社团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

第十四条  社团会员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社团会员权利:

1.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本人自愿申请加入,并经社团负责人审核通过;

2.对社团负责人和社团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社团的收入和支出进行监督;

4.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各项活动的参与权和建议权。

(二)社团会员义务:

1.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认同本办法,拥护社团章程,维护社团荣誉,执行社团决议,爱护社团财产,积极参与社团活动,努力完成社团交给的任务,促进社团健康发展,扩大社团影响力;

2.按规定每学期进行注册;

3.按社团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  社团负责人的条件:

1.政治素质好,履职能力强,遵纪守法,乐于奉献;

2.具备本社团活动领域内的特长和影响力;

3.热心社团工作,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责任心;

4.群众基础好,善于团结广大教职工,乐于为大家服务;

5.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做好社团工作;

6.无师德师风问题、纪律处分问题。

第十六条  社团负责人职责

1.负责制定社团发展战略、每学期活动计划、专项活动方案,并负责战略、计划和方案的实施;

2.负责社团日常运营和管理,认真开展社团活动,定期向校工会和会员汇报工作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

3.积极调动会员积极性,不断稳定和扩大队伍,保持社团的生机和活力;

4.维护社团章程的严肃性,及时清退不遵守本社团章程、不履行应尽义务的社团会员,或违规违纪违法社团会员。

第十七条  社团负责人的产生和更换

1.社团负责人设置:注册会员50人以下的社团,负责人不超过3人;注册会员在50人到100人之间的社团(含50人、100人),负责人不超过4人;注册会员在100人以上的社团,负责人不超过5人。

2.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可以由学校有关部门按照拟成立社团章程的要求推荐产生,也可以由拟成立社团全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按照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经校工会资格审查合格并批准后生效。

3.社团负责人由社团全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从社团负责人候选人中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十八条  经费来源

  1.经年审合格的社团,校工会每年可根据社团活动计划和预算情况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2.获年度优秀的社团将获得奖励性活动经费;

  3.没有列入社团年度活动计划的活动可申请专项经费,具体额度由校工会审批确定;

  4.社团可收取一定会费用以开展活动和确定会员资格;

  5.在符合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社团可通过单位、组织或个人获得捐赠和资助,但不得为捐赠资助方及其指定单位、组织或个人举办冠名活动和宣传活动;

6.校工会委托社团开展全校性比赛或大型活动,经费由校工会负责。

第十九条  经费管理

1.社团经费坚持校工会统一管理与社团自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经费收支应遵守北京市教育工会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符合社团章程规定的开支范围,保证社团活动正常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私分和挪用社团经费;

2.校工会拨付的活动经费,按照《北京师范大学部门工会(社团协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由财经处社团与附属机构财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收支核算;

3.社团收取的会费由各社团自主管理,不纳入校工会账户;

4.社团的财务应有专人管理,并有明确的管理制度,做到账目清楚、管理规范;

5.社团的经费收支情况须定期向会员公布,并接受校工会监督。

第五章  换届、变更及终止

第二十条  社团换届应当依据社团章程的要求进行,换届应提前向校工会提出申请,并将换届结果书面报校工会备案。每届任期三年。

第二十一条  社团的名称及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须经校工会审批,履行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社团的终止:

(一)按照社团章程规定自行解散的,由社团负责人向校工会提出解散申请,经校工会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二)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校工会有权解散该社团:

1.违反本办法或超出社团章程宗旨和范围开展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2.拒绝接受校工会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的;

3.从事营利性或非法活动的;

4.财务管理混乱的;

5.会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且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6.未按本办法和社团章程规定开展活动或活动效果较差的;

7.出现其他应予以解散情形的。

第六章  运营、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社团会员大会是社团的最高决策机构,由社团全体会员组成,每年定期召开,讨论社团工作,通报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社团要积极主动开展活动,广泛吸收具有共同爱好的教职工参加,按规定、根据社团需要不定期组织招新

第二十五条  社团活动原则:

1.社团活动应在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允许范围内开展,有利于教职工素质提高,促进校园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2.社团活动应与该社团章程,社团宗旨、目标和特色相一致;

3.社团有义务服从学校工作大局,参加和支持校工会组织的全校性文体活动;

4.社团有义务承办校工会和学校有关部门委托举办的专项活动;

5.社团活动以组织会员开展校内活动为主。经校工会批准同意后,可组织或参加以交流沟通、提高水平为目的的对外交流活动;

6.社团在每次活动后,须及时向校工会完整上报活动的通知文件、新闻报道、活动照片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7.社团按照每年制定并报备校工会的年度活动计划开展活动;拟举办未列入计划的专项活动需要提前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  校工会负责指导、扶持、帮助教职工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每年对社团活动进行总结评

第二十七条  校工会对社团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能:

1.接受社团申报登记,对申请社团进行审批,对已批准的社团进行备案;

2.对社团实施年度检查、审核注册。年审内容包括一年工作情况、经费收支情况、下一年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等;

3.指导社团依据社团章程开展活动;

4.负责社团组织或参加校外活动的审批工作;

5.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社团视情节分别做出警告、责令整改、取消经费支持、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和注销等处理。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相关规定的社团、社团负责人和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情节较轻的,校工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通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所涉及人员的人事关系、组织关系所在单位,按照相应规章制度给予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1.举办活动没有按照有关规定事先报批,或没有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仍坚持举办的;

2.举办活动的内容违反社团章程的;

3.举办活动的内容、形式、参加人员不符合学校有关规定或审批意见的;

4.举办的活动,其参加人员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言行的;

5.未经校工会和相关部门同意,邀请校外人员参加社团活动的;

6.未经校工会和相关部门同意,与校外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的;

7.未经校工会和相关部门同意,以社团名义在校外组织活动的;

8.未经校工会和相关部门同意,以社团名义接受并使用捐赠、资助及社会赞助的;

9.未经校工会和学校外事部门同意,以社团名义参加国外组织或团体,或参加国外组织或团体(含其在华办事处)举办的活动的;

10.在校内举办活动,对校园秩序和师生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

11.整改期间开展整改要求以外活动的;

12.以社团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

13.违反财经纪律,侵占社团公共财物的;

14.其他违反学校管理规定行为的。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教职工社团(协会)管理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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